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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市发布实施《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》

2024-9-30 11:16| 发布者: 华民网| 查看: 4733 |来自: 印象多彩贵州

摘要: 9月29日,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《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6章33条,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 ...
       9月29日,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《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6章33条,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为贵阳市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,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质量安全,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,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。

     《条例》的编制受到全市上下广泛关注。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视,多次专题调度、深入研究;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,悉心指导、数易其稿;市直有关部门、各区(市、县)积极主动,通力合作、同向发力;各级干部群众纷纷建言献策,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立法提供强力支撑。

      发布会强调,《条例》的制定和执行,对全市加快“四在农家•和美乡村”建设,推进乡村强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、规划、建设、使用全过程管理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首先,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立法工作,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,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,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;群众在就业、教育、医疗、托育、养老、住房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,要采取更多惠民生、暖民心举措,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、难、愁、盼问题。省委、省政府提出,加强村庄规划建设,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,优先保障农民居住等需求。农村村民住宅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。市委、市政府把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控的体制机制、乱占耕地建房整治、盘活利用闲置房屋等,作为“十四五”乡村振兴和农村“五治”的重要内容,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,强化顶层设计,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规范管理。

        其次,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立法工作,是着力解决农民“住有所居”的重要举措。住宅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最基本的条件,长期以来,贵阳市农村房屋以农民自建、自用、自管为主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,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,层数越来越高,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,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,安全隐患逐渐凸显,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。出台《条例》,是解决全市当前农房建设管理制度缺失的重要举措,对提升农房建设品质、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具有重要作用。


       要全力抓好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。学习宣传《条例》是保证条例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,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,在全市上下形成遵从条例、维护条例、执行条例、监督条例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合力。一方面要集中开展宣传。新闻媒体要通过刊载原文、编印手册、制作微视频等方式,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,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,推动《条例》家喻户晓、深入人心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“谁执法、谁普法”的要求,认真落实普法责任,把《条例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,教育引导广大农村村民学法、懂法、守法,以法治力量更好助力强省会“强三农”工作;另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培训。各区(市、县)政府和有关部门,要将《条例》列入培训计划,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,对《条例》的立法背景、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。市、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、农业农村、自然资源部门,要将《条例》纳入干部队伍业务培训教育、教学内容,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培训,保障具体工作人员在较短时间内能准确理解、正确运用条例。

       要严格落实《条例》的实施责任。贯彻实施《条例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,是对政府职能部门能力的考验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,形成上下联动、齐抓共管,做到务求实效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。要把贯彻落实《条例》作为当前一件大事要事,市政府将进行具体部署,进一步明确各区(市、县)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农业农村、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,进一步厘清职能职责,确保相关工作有效落实;二是坚持严格执法。《条例》对村民建房规划管控、申请审批、建设管理等各环节,均规定了具体要求,各有关部门要按照《条例》赋予的法定职责,严格依法依规贯彻落实,切实维护《条例》的权威性、强制性;三是强化督导检查。《条例》实施后,市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,对工作落实不力、执法不严、有法不依等严肃追责问责。各职能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,定期不定期开展排查,及时掌握解决执行不到位等问题。


编辑:贵   英
责编:张   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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